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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020-08-07  点击:1282

  两种企业类型的共同点就是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都是比较熟悉,这种企业类型也是目前市场上设立的数量最多的一种企业类型,并且属于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中的一种,合伙企业本事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合伙人的一方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存在,他们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名称其实我们不能很明确的区分出两种企业的区别,下面就为大家一一列举一下两种企业有什么不同。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虽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企业是非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作为诉讼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并按照税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公司成立的基础法律文件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基础法律文件,为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其功能是约束公司本身,仅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无对外约束力。

  三、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条件及程序而成立;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而成立。

  四、出资方式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但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

  五、出资形式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资,出货币必须以所有权出资、土地以使用权出资外,其他财产既可以所有权,又可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其他出资与普通合伙人出资要求相同。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形式,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出资只能以所有权出资。

  六、财产性质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为合伙人按份共有。

  2.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公司,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七、组织机构不同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合伙人可自行约定,法律无强制要求;

  2.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机制有诸多强行性规定。比如: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设立股东会,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

  八、盈余的分配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享有全部盈余的分配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比例来分享公司利润。

  九、亏损的负担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还须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并不以其出资为限,即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其实可见两种企业从本质上还是非常不同的,一个是企业制、另外一个是公司制,两种企业类型还是差距比较大的。大家在申请之前可以先简单的了解一下。关于工商注册方面还想了解更多的都可以直接向我们爱代账进行免费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