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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著作权中的许可权

2020-10-15  点击:942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做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如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其并不因此而成为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如合同约定以中文简体字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小说,出版权为10年,则出版人不能以中文简体字以外的文字或在中国大陆境外出版同一部小说,并且10年期满该权利自动回归著作权人,任何超越约定的行为都必须重新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许可使用证,即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的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力,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非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如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同时许可多个音乐团体演唱或演奏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