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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京东物流在浙江新投用两座“亚洲一号”已被申请商标,分类涉及不同

2022-06-25  点击:835

京东物流在浙江新投用两座“亚洲一号”,助力构建长三角一体联动物流体系

今年京东618期间,京东物流在物流枢纽金华和温州,接连落成的两座“亚洲一号”智能物流园区正式投入使用,加上此前已经投用的杭州“亚洲一号”,浙江率先成为京东物流在同一省内三座城市投用亚一的省份。

三座“亚洲一号”分布在浙北、浙中、浙南,形成稳固的三角之势,覆盖全省并辐射长三角地区,与省内及周围省市的仓群构成一体多面的物流仓配网络,随着义乌、温州亚一投用,浙江省内京东自营订单当日达或次日达的比例将达约95%,而且浙江省每年家庭使用的约六成食用油及笔记本电脑都将从京东物流仓群发出。

义乌、温州“亚洲一号”的落成,是京东“织网计划”的最新成果,不仅将进一步畅通城乡物流,提升“包邮区”消费者体验,还将通过软件、硬件及系统集成的“三位一体”供应链技术和一体化供应链能力,助力当地中小商家转型升级,推动长三角经济圈协同发展,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目前注册成功的“亚洲一号”商标已经有27个,范围涉及金融物管,农林生鲜,办公用品等多个种类。其中 异议程序中 (25) 商标无效 (8) 驳回待复审 (1)

京东物流在浙江新投用两座“亚洲一号”已被申请商标,分类涉及不同

小知识

为什么商标注册总是被驳回?

首先,要知道商标注册不是成功,每一件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都有潜在风险。如果审查员判定您的商标不能注册,就会被驳回,并要求及时复审。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

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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