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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同样申请“黑人”商标,结果大不同?

2022-06-27  点击:851

商标审查的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指的是在进行商标审查时,需要注意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实现商标审查中的“同案同判”。但有些特殊的标识,会出现在甲产品上能够顺利注册,但在乙产品上无法注册。除了前面提及的通用名称以外,今天这篇文章将要介绍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识也是如此。

民族歧视性,当然是与民族相关的。例如“蛮子”语出《春秋·昭公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这里“蛮子”的意思是古代戎蛮部落的首领。实际上,直到唐代,“蛮子”仍然泛指部落首领,如唐代诗人白居易《蛮子朝》诗中:德宗省表知如此,笑令中使迎蛮子。后来,“蛮子”才衍生出贬义,含有对部分少数民族、南方人或者男子的蔑称,如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十九回:眼见得是箇外乡蛮子,不省得了。“蛮子”一词因为已经演化出了对部分民族蔑称的含义,所以无论将“蛮子”用在哪一种产品上,都会产生民族歧视性,故而无法被注册为商标。

根据类比解释,既然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识不能被注册为商标,那么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标识也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虽然《商标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加以解决。以黑人这一种族为例:

一、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标识无法注册

“黑鬼”是对黑人的蔑称,当然无法被注册为商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上编3.8.3.4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不产生民族(种族)歧视性的标识原则上可以注册

不产生民族(种族)歧视性的标识,原则上是可以注册的。例如“黑人”是对黑人的正常称呼,其本身不会伤害到民族、种族感情。

【案例11】HAWLEY & HAZEL (BVI) CO. LTD.(以下简称“好维公司”)于1992年4月11日向原商标局提交了第960658号“黑人”文字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牙膏; 牙粉。该商标于199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该商标后在多起商标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

好维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60658号商标

就案例11而言,黑人牙齿相对更白的观点是被普遍接受的,“黑人”牌牙膏可以被理解为,用了该牙膏后,牙齿可以像黑人一样白,这是在夸赞黑人,当然不会产生民族(种族)歧视性。经过好维公司的长期、广泛使用,“黑人”也成为,家喻户晓。当然,对于的问题,顾律后续会展开讨论的。

顾律在上一期文章中提及,由于《商标法》修订的原因,1993年7月1日以前已经成功注册的含有地名的普通商标继续有效。那么,第960658号“黑人”商标是否也会存在相同的情况呢?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顾律再次对《商标法》进行检索。经过检索,顾律发现早在1982年《商标法》“1.0版本”发布时,其第八条第七项便作出了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的规定。所以,这一可能性被排除掉了。

三、不产生民族(种族)歧视性的标识若结合特定商品/服务也无法获准注册

“黑人”本身不会伤害到民族、种族感情。但如果与特定的产品相结合后,可能会伤害到民族(种族)感情的,也是无法获准注册的。

【案例12】邱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原商标局提交了第10933380号“黑人”文字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为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 沐浴用设备;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器械和设备; 抽水马桶; 坐便器; 马桶座圈; 水冲洗设备; 小便池(卫生设施); 压力水箱等。该商标于2013年10月11日被驳回。

邱某某申请的第10933380号商标

虽然第10933380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内容没有被公开,但结合当时适用的《商标审查标准》(2005)1.8.1规定之示例中,将“印第安人INDIAN”指定使用在卫生洁具商品上应当被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可知,将“黑人”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也具有民族(种族)歧视性。这里顾律就不详细解释了,不理解的同学细品“‘黑人’牌马桶”,就能理解为什么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了。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翩若惊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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