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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从丁真被抢注谈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与保护

2021-01-05  点击:1040
来源:中国市场监督报

  如果评选2020年最火网红,藏族小伙儿丁真必定入选。凭借原生态的纯真笑容和清澈眼神,丁真在网上爆红,随后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文旅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约,成为自己家乡的旅游形象大使。与其他网红一样,丁真也遭遇了商标抢注。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11月11日丁真走红以来,已有12件与丁真相关的商标被其他公司提交注册申请。

  丁真姓名被抢注商标并非个案,近年来,名人姓名遭遇抢注的现象频频出现。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其姓名。姓名与每个人的职业、社会影响力以及商业价值息息相关。姓名与商标功能的内在一致性,使得两者具有天然关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的姓名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往往成为商标恶意抢注的对象。屠呦呦、莫言、王力宏、papi酱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随着网红经济的火爆,网红姓名也进入抢注者的视野,B站UP主敬汉卿姓名被抢注商标事件曾掀起轩然大波。

  在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某眼镜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申请注册屠呦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2016年4月20日,屠呦呦本人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在王某与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注册黄渤酒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酒等商品上。2018年7月5日黄渤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获得支持,原告王某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演员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王某申请注册“黄渤酒庄”具有不正当利用演员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最终维持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上述两起案件中,屠呦呦与黄渤都是在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后,通过主张在先姓名权,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提供诸多证据才取得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力度,包括修改《商标法》,出台相关法规规定等,但仍存在条款边界不清晰、可操作性较弱以及缺乏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等问题。例如,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宣示性与禁止性的规定,没有责任规定。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驳回申请、不予注册,二是已抢注成功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不过,一直以来我国缺乏惩罚性措施与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抢注者只是未能得到原本就不属于他的东西,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在此期间还可能已经利用被抢注商标的市场价值获益颇丰。反观被抢注者,在经历漫长的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乃至诉讼程序后,即使最终打赢官司,也只是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对于因被抢注遭受的商誉减损、市场机会丧失、维权成本支出等利益损失,无法获得补偿或赔偿。虽然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增加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没有将之细化。抢注者可以用极低的成本抢注商标并以此获利,即便最终被认定为恶意注册,最坏的结果无非抢注不成或商标被宣告无效,无须承担任何后果,这无疑是对投机取巧抢注行为的放纵。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名人如何应对姓名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呢?可分为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两部分。

  事先预防主要是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未雨绸缪才能有备无患。例如,篮球明星姚明就将自己的名字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事后救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初审公告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注册商标通过初步审查的,将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如果发现自己的名字被抢注,要及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并着手准备证据材料。二是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可提出无效宣告或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限制规定,如果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则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除外。此外,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注册超过3年且连续3年没有使用,也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这些行政手段均无法实现救济目的,被抢注人还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